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3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朱文成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松華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 月26日本院103 年度重訴字第33號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31,505,737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33,932 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福森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麗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