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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3 年度重訴字第 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3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文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松華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 月26日本院103 年度重訴字第33號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31,505,73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3,932 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麗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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