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71號
原 告 罡暉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君瑋
訴訟代理人 呂維凱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雲林縣虎尾鎮公所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均
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11月
11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2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
缺乏宣告依據,均應
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