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7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弘威精機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政雄
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康柏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能和
上列
當事人間因本院103 年度重訴字第75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等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
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台幣15,479,1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222,33
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郭雅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