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彩易通資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文龍
代 理 人 李俊雄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支票,前經本
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47號
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
期間屆滿,無人申報權利,
足徵附表所示支票確
已遺失,為此,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
經查,附表所示支票前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47號公示
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9 月22日屆
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於法要無不合,應
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玲玲
┌───────────────────────────────────────────────────────┐
│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
│00│豐泰企業股份有限公│華南銀行斗六分行 │102年12月25日 │18,480元 │JD306646│ │
│1 │司
法定代理人:王│ │ │ │6 │ │
│ │秋雄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