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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3 年度除字第 10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富麗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秀娟 代 理 人 呂宗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3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 年10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瑞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顏錦清 ┌─────────────────────────────────────────────────────────────────┐ │附表: 103年度司催字第38號│ ├─┬─────────┬────────┬───────────┬───────────┬─────────┬───────┬──┤ │編│ 發 票 人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 到 期 日 │金 額 (新台幣)│本 票 號 碼│備考│ │號│ │ │ │ │ │ │ │ ├─┼─────────┼────────┼───────────┼───────────┼─────────┼───────┼──┤ │00│鄭如良 │富麗不動產有限公│103年1月23日 │103年1月23日 │300,000元 │CH21612│ │ │1 │ │司 │ │ │ │6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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