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17號
聲 請 人 詠翔室內裝修設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寳昇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因如附表所示支票遭竊,前經本院以
103 年度司催字第68號
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
報權利
期間屆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
等語。
二、
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前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68號公
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11月21日
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於法要無不合,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 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鎮宇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曾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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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3年度司催字第6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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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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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詠翔室內裝修設計工│合作金庫虎尾分行 │103年5月31日 │10,000元 │YV097748│ │
│1 │程股份公司法定代理│ │ │ │9 │ │
│ │人:黃寳昇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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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詠翔室內裝修設計工│合作金庫虎尾分行 │103年6月30日 │254,000元 │YV097748│ │
│2 │程股份公司法定代理│ │ │ │1 │ │
│ │人:黃寳昇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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