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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3 年度除字第 11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17號 聲 請 人 詠翔室內裝修設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寳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如附表所示支票遭竊,前經本院以 103 年度司催字第6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 報權利期間屆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 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前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68號公 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11月21日 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於法要無不合,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 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鎮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曾玲玲 ┌───────────────────────────────────────────────────────┐ │附表: 103年度司催字第68號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 │00│詠翔室內裝修設計工│合作金庫虎尾分行 │103年5月31日 │10,000元 │YV097748│ │ │1 │程股份公司法定代理│ │ │ │9 │ │ │ │人:黃寳昇 │ │ │ │ │ │ ├─┼─────────┼─────────┼───────────┼─────────┼────────┼──┤ │00│詠翔室內裝修設計工│合作金庫虎尾分行 │103年6月30日 │254,000元 │YV097748│ │ │2 │程股份公司法定代理│ │ │ │1 │ │ │ │人:黃寳昇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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