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3號
聲 請 人 義和冷凍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啓州
代 理 人 蔡惠玲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證券,前經本
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85號
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
期間屆滿,無人申報權利,
足徵附表所示證券確
已遺失,為此,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
經查,附表所示證券前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85號公示
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2 月5 日屆
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於法要無不合,應
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萱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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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3 年度除字第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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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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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寶林生物科技股份有│華南銀行虎尾分行 │102年8月10日 │22,733元 │HD256065│ │
│1 │限公司 │ │ │ │8 │ │
│ │
法定代理人:蕭文湧│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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