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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3 年度除字第 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2號 聲 請 人 全裕木材工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妙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支票,前經本 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5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無人申報權利,足徵附表所示支票確 已遺失,為此,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前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57號公 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12月23日 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於法要無不合,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 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鎮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曾玲玲 ┌───────────────────────────────────────────────────────┐ │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 │00│巧新科技工業股份有│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斗│101年9月16日 │249,329元 │ZB777635│ │ │1 │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六分行 │ │ │6 │ │ │ │:吳宗仁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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