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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3 年度除字第 5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54號 聲 請 人 林淑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支票,前經本 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139 、140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 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無人申報權利,足徵附表所 示支票確已遺失,為此,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前經本院分別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 139 、140 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均於民國 103 年6 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 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 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鎮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玲玲 ┌───────────────────────────────────────────────────────┐ │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 │00│陳啟發 │雲林縣東勢鄉農會 │102年12月5日 │53,300元 │FA312082│ │ │1 │ │ │ │ │7 │ │ ├─┼─────────┼─────────┼───────────┼─────────┼────────┼──┤ │00│凱元建設有限公司 │雲林縣褒忠鄉農會 │102年12月31日 │97,685元 │FA105049│ │ │2 │法定代理人:曾春靜│ │ │ │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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