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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3 年度除字第 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8號 聲 請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雲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林惠祺 訴訟代理人 蔡武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7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1 月16日屆滿,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顏錦清 ┌───────────────────────────────────────────────────────┐ │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 │00│和榮食品有限公司 │第一銀行北港分行 │102年6月20日 │226,841元 │EA792381│ │ │1 │負責人:陳元山 │ │ │ │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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