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度公字第1號
即 原 告 張淑芬
王 芳
吳玟玲
吳和恭
吳珠蓮
丁建安
戴丁室兮
蕭卉蓁
蕭建安
蕭妤芳
黃振明
黃鐘緯
黃暉凱
黃鏸瑩
黃源河
黃瑞燕
黃瑞芳
丁慶富
林素真
林明嘉
林明緯
吳素芬
吳家豐
吳東融
林莊秋蘭
林寳菜
林忠誠
吳阿蒼
曾彥傑 律師
陳威延 律師
趙培皓 律師
林仲豪 律師
鄭植元 律師
王捷歆 律師
林金宗 律師
翁國彥 律師
李艾倫 律師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
被告)臺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麥寮汽電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因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 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8,751,579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97,63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