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41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晨晞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沈宗逸
上列
聲請人即
債權人聲請對
相對人即
債務人劉欽源即漢丞文創設
計廣告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
事人姓名及
住所或
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
,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二有
法定代理人、
訴
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
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定有明
文。又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
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1 條第1 款、第513 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查
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劉欽源即漢丞文創設計廣告發給
支付命令,因
聲請狀所載之聲請人法定代理人「沈宗逸」異
於聲請人提出之聲請人公司變更登記表所載之法定代理人姓
名「沈宏偉」,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3 月16日通知命聲請人
於10日內具狀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補正聲請狀上法定
代理人章。聲請人於民國104 年3 月20日
陳報狀中敘述其公
司之法定代理人正確為沈宏偉,然該陳報狀當事人欄之聲請
人法定代理人及具狀人法定代理人仍署名沈宗逸,並仍蓋上
沈宗逸之印章,是其仍未補正正確之法定代理人,
揆諸上開
說明,應駁回其聲請,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