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81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金利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文南
上列
聲請人即
債權人聲請對
相對人即
債務人裕仁工業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
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又不合於
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
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
第1 款、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裕仁工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104 年3 月16日、104 年4 月7 日兩
次通知命聲請人於通知送達10日、5 日內補正:(一)債權
人及債務人公司之最新公司設立事項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
之最新
戶籍謄本。(二)如債務人公司已解散或廢止登記在
案,請補正
暨釋明下列事項:1.請提出向管轄法院聲請查詢
有無債務人
公司清算之備查資料。2.請釋明債務人公司之
清
算人姓名及
住所,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
正本(若查無清
算備查資料,則請具狀列明全體董事姓名及
住居所,並提出
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影本)。該通知分別於104 年3 月18日
、104 年4 月9 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