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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18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4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81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金利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文南 上列聲請人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債務人裕仁工業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又不合於 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 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 第1 款、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裕仁工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104 年3 月16日、104 年4 月7 日兩 次通知命聲請人於通知送達10日、5 日內補正:(一)債權 人及債務人公司之最新公司設立事項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二)如債務人公司已解散或廢止登記在 案,請補正釋明下列事項:1.請提出向管轄法院聲請查詢 有無債務人公司清算之備查資料。2.請釋明債務人公司之清 算人姓名及住所,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若查無清 算備查資料,則請具狀列明全體董事姓名及居所,並提出 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影本)。該通知分別於104 年3 月18日 、104 年4 月9 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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