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05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龍順昌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沈佳興
上列
聲請人即
債權人聲請對
相對人即
債務人陳建村發
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
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聲請為無理由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
按
督促程序,如依
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此為同法第
509 條第1 項後段亦所明定。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經查債務人陳建村戶
籍地址為莿桐鄉戶政事務所所在地址。是債務人應為送達之
處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依
上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
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