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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5027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9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027號 債 權 人 沛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雅雪 債 務 人 萬一正即正立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04,300 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   ,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3 款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   ,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   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   ,而應包括聲請人須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   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   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三、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其中協議減少系爭   買賣契約價金50,000元部分,債權人稱有安鑫企業社法定代   理人黃建雄可證。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4 年8 月5 日、   104 年8 月12日兩次通知命聲請人於通知送達5 日內提出相   關文件到院,聲請人分別於104 年8 月7 日、104 年8 月17   日收受該通知,僅於104 年8 月27日陳報該協議為口頭協議   ,逾期仍未補正相關文件,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   規定,債權人請求逾本金404,300 元之部分自屬無據,應予   駁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   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1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   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   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   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二、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三、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四、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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