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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5270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8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270號 債 權 人 木藏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月珠 債 務 人 嘉凱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淵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二、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次按本件聲請人為請求給付貨款,聲請對債務人嘉凱   營造有限公司、張淵凱發支付命令,請求其應給付500,000   元及利息,並提出木作工程合約書、工程報價單、發票、支   票、退票理由單、存證信函用紙為證。查系爭木作工程合約   書之買方及支票之背書人為債務人嘉凱營造有限公司,雖另   有張淵凱之蓋章,惟依全體印章之形式、社會一般觀念及實   務觀之,張淵凱係以法定代理人身分為嘉凱營造有限公司訂   約或背書,是以,就上開工程合約書及支票,張淵凱非立約   人或背書人。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4 年7 月27日通知命   聲請人於5 日內提出張淵凱擔任本件連帶保證人之釋明文件   ,聲請人於104 年8 月3 日陳報工程款係開立張坤喜的支票   ,因故遭銀行退票後,聲請人要求支票上加註公司及負責人   之大小章,也就是其兒子張淵凱,惟依上開說明,仍無法釋   明張淵凱為系爭支票之票據債務人,則聲請人對此部分聲請   自無理由,揆之首開規定,此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   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1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   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   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   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二、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三、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四、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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