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693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瀚林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景昇
上列
聲請人即
債權人聲請對
相對人即
債務人張世傑發
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原告或
被告無
訴訟能力,未由
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
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4 款亦有明定。法
定
代理權之存在
乃訴訟成立要件之一,法院應
依職權予以調
查。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張世傑發支付命令,經核閱
聲請狀
所載聲請人瀚林建材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陳景昇」,
惟異於經濟部商業司之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所載代表
人姓名「丁淑貞」,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0月13日、104 年
11月18日兩次通知命債權人於5 日內補正聲請人公司最近之
公司設立事項登記卡到院,若聲請狀所載資料有誤,請一併
更正,債權人分別於民國104 年10月15日、104 年11月23日
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迄未補正,
揆諸上開說
明,應駁回其聲請,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4 款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