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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69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693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瀚林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景昇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張世傑發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 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4 款亦有明定。法 定代理權之存在乃訴訟成立要件之一,法院應依職權予以調 查。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張世傑發支付命令,經核閱聲請狀 所載聲請人瀚林建材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陳景昇」, 惟異於經濟部商業司之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所載代表 人姓名「丁淑貞」,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0月13日、104 年 11月18日兩次通知命債權人於5 日內補正聲請人公司最近之 公司設立事項登記卡到院,若聲請狀所載資料有誤,請一併 更正,債權人分別於民國104 年10月15日、104 年11月23日 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揆諸上開說 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4 款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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