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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8479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479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代 理 人 曾景鉞 債 務 人 冠豪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景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10,700 元,及自民   國(下同)104 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   利息。 二、債務人應依本院101 年10月31日雲院通101 司執乙字第2953   0 號執行命令,在附表所示本金及利息、違約金之範圍內,   自104 年12月起至上開執行命令失效止,按月將第三人吳來   展每月得向債務人支領之各項薪資債權三分之一給付債權人   。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 ┌──┬───────┬──────────┬──────────┐ │序號│本金     │  利息計算方式  │  違約金計算方式  │ ├──┼───────┼──────────┼──────────┤ │ 1 │845,466 元  │自86年7 月30日起至清│按左列利率20% 計算之│ │  │       │償日止,按債權人牌告│違約金,暨已核算而未│ │  │       │機動利率計算之利息 │受償之違約金55,381元│ ├──┼───────┼──────────┼──────────┤ │ 2 │2,000,000元  │自85年7 月2 日起至清│自84年9 月9 日起至清│ │  │       │償日止,按債權人牌告│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 │  │       │機動利率計算之利息 │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 │  │       │          │% ,超過6 個月者,按│ │  │       │          │左列利率20% 計算之違│ │  │       │          │約金        │ ├──┼───────┼──────────┼──────────┤ │ 3 │8,000,000元  │自85年7 月2 日起至清│自84年9 月9 日起至清│ │  │       │償日止,按債權人牌告│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 │  │       │機動利率計算之利息 │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 │  │       │          │% ,超過6 個月者,按│ │  │       │          │左列利率20% 計算之違│ │  │       │          │約金        │ ├──┼───────┼──────────┼──────────┤ │ 4 │1,464,005元  │自86年7 月30日起至清│按左列利率20% 計算之│ │  │       │償日止,按債權人牌告│違約金,暨已核算而未│ │  │       │機動利率計算之利息 │受償之違約金101,499 │ │  │       │          │元         │ ├──┼───────┼──────────┼──────────┤ │ 5 │26,397,836元 │自86年7 月30日起至清│按左列利率20% 計算之│ │  │       │償日止,按債權人牌告│違約金,暨已核算而未│ │  │       │機動利率計算之利息 │受償之違約金1,030,46│ │  │       │          │1 元        │ ├──┼───────┼──────────┼──────────┤ │ 6 │8,782,386元  │自86年7 月30日起至清│按左列利率20% 計算之│ │  │       │償日止,按債權人牌告│違約金,暨已核算而未│ │  │       │機動利率計算之利息 │受償之違約金395,727 │ │  │       │          │元         │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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