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司司字第15號
聲 請 人 江泰樂即瑞中建設有限公司之
清算人
上列
聲請人聲報瑞中建設有限
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准予備查。
理 由
一、
按清算人應於清算完結,經送請股東承認後15日內,向法院
聲報,公司法第93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有限公
司之清算
準用之,同法第113 條亦有明文。又公司法所定清
算完結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並附具下列文件:(一)結
算表冊經股東承認之證明或清算期內之收支表、損益表經股
東會承認之證明。(二)經依規定以公告催告申報
債權及已
通知
債權人之證明,
非訟事件法第180 條亦訂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係瑞中建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茲因
瑞中建設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4 年5 月1 日清算完結,
爰檢
附相關文件,請准予備查等語。
三、
經查,本件瑞中建設有限公司前經經濟部以104 年1 月30日
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准予解散登記在案,並選任聲
請人江泰樂為清算人,並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業經本院
依
職權調取本院104 年度司司字第5 號卷宗核閱屬實。又瑞中
建設有限公司業於104 年5 月1 日清算完結,並檢具清算
期
間收支表、財產目錄、營利事業清算申報書、清算後資產負
債表、瑞中建設有限公司股東同意書(審查書)、股東清算
分配報告表等件為證,應可信為真實。是依
上揭說明,應認
聲請人已踐行法定清算程序,應准予備查。另公司清算人依
公司法第93條第1 項、第331 條第4 項規定,向法院所為清
算完結之聲報,在性質上屬商事
非訟事件,僅屬備案性質,
法院准予備查,並無實質上之確定力,公司是否清算完結,
仍應視其已否完成「合法清算」
而定(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
字第621 號、89年度台抗字第388 號裁定意旨
參照),
附此
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