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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司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聲報公司清算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司字第5號 聲 請 人 江泰樂即瑞中建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報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備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瑞中建設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4 年1 月 30日經經濟部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0 號函解散公司登記 在案,嗣經公司股東同意選任聲請人為清算人,爰檢附相關 文件聲請呈報清算人,並請求准予備查等語。 二、按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前項書面 應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附具公司解散 、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清算人資格之證明等文件,非訟 事件法第178 條定有明文。又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 報時,應附具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 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非訟事件法施 行細則第24條亦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業檢具經濟部函 影本、瑞中建設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股東同意書、清算人 就任同意書、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股東審查書、報紙公 告、聲請人身分證正反面等件影本為證,已符合上揭法條之 規定。從而,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於法並無不合,應准 予備查。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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