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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拍字第 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8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78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張齡之       張明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 條、第881 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3 年11月24日 以附表所示不動產,擔保相對人張齡之及第三人傳瀚影音有 限公司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 所負之債務(包括票款),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96 0,000 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3 年11月19日, 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並經辦妥登記在案。茲聲 請人執有第三人傳瀚影音有限公司、相對人張齡之於103 年 11月17日共同簽發,到期日104 年5 月21日,面額957,600 元,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乙紙,詎屆期提示尚有757, 600 元及利息、費用未獲付款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本票等影本及土地登 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104 年7 月21日雲院通非平決104 年度司 拍字第78號函通知相對人張齡之、相對人張明星、第三人傳 瀚影音有限公司表示意見,該通知已合法送達,惟相對人、 第三人逾期均未表示意見。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 │附表:土地 104年度司拍字第78號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 利│ │ │ ├───┬────┬───┬───┬────────┤ ├──────┤ │ 備 考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段│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範 圍│ │ ├─┼───┼────┼───┼───┼────────┼─┼──────┼───────┼───────────────┤ │0│雲林縣│斗南鎮 │阿丹 │ │609 │田│3260 │全部 │張明星應有部分1760/3260 │ │0│ │ │ │ │ │ │ │ │張齡之應有部分1500/3260 │ │1│ │ │ │ │ │ │ │ │ │ └─┴───┴────┴───┴───┴────────┴─┴──────┴───────┴───────────────┘ 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 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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