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268號
聲 請 人 洪宗穎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欣欣生技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廖星景就
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聲請
本票裁定應依
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
裁判費,聲
請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
駁回其聲請,
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僅繳納部分裁判費,尚有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未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8 月21日裁定命於5 日內補正
,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4 年8 月25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
證書在卷
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
迄未補正,其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
,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