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38號
聲 請 人 元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水在
相 對 人 洪群茵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就
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
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
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未載付款地如附
表所示之本票,並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未載到
期日(視為見
票即付),
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等語,
爰提出本票1 件,聲請
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
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
確認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
│附表: 104年度司票字第38號│
├─┬───────────┬───────────┬───────────┬────────────┬──┤
│編│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 利 息 起 算 日 │ 票 據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00│102年5月28日 │300,000元 │102年5月28日 │CH294398 │ │
│1 │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毋庸具
狀聲請。
二、
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