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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建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2號 原   告 桔梗屋溫室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燕子 被   告 丁坤豊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丁坤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572,84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 元,扣除原告業繳納之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7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冷明珍                   法 官 陳佩怡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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