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2號
原 告 桔梗屋溫室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燕子
被 告 丁坤豊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
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
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
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本院104 年度司促字第230 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原告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原告於視為起訴後,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
2 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
於104 年2 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原告逾
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
況查詢清單在卷
可稽,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
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冷明珍
法 官 陳秋如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紫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