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5號
上 訴 人 洪晨瑋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因本院10
4 年度建字第5 號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4,717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
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秋如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惠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