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抗字第8號
抗 告 人 沈于莉
相 對 人 許建誠
黃聖玲
上列
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
拍賣抵押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
2 月24日本院104 年度司拍字第7 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及抗告費用共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平均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不服本院
司法事務官駁回抗告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
示抵押物之裁定,聲明請求廢棄原裁定,其理由
略以:抗告
人於原審法院已提出
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抵押權移轉契約書、
本票、
債權讓與證明書、台北南陽郵局
第002128號
存證信函、通知書、斗六西平路郵局第001209號
存證信函等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
拍賣抵
押物,
詎料原審法院以抗告人未提出發生在
抵押權設定擔保
期間之債權證明文件,不能明瞭是否有抵押債權存在,自無
由准許拍賣抵押物,因此駁回抗告人之聲請,然抗告人於民
國(下同)104 年1 月23日收受本院104 年度司拍字第7 號
簡易庭通知命補正證明該債權係發生在抵押權設定擔保期間
之證明文件時,已立即向原
債權人生寶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及
台鳳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提供相關證物,
惟因事隔已遠,原債
權人一時之間未找到相關證物,以致抗告人無法於本院所規
定之期間內補正,實屬
非可歸責於抗告人之事由,今提出原
債權人與相對人間之房屋、土地
買賣契約書及相關證明文件
為佐,重申
系爭債權係發生在抵押權設定擔保期間內,為此
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
二、
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民法第873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經查,抗告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原
審已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移轉
契約書、本票、
債權讓與證明書、台北南陽郵局第002128號
存證信函、通知書、斗六西平路郵局第001209號存證信函等
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雖抗告人所提之本票原本二紙,
因未記載
發票日而不生票據法上之效力,但由抗告人
持有相
對人許建誠簽發之該二紙本票,及經核該二紙本票其中一張
之面額與債權讓與證明書所記載之債權金額相符之事實,並
參諸抗告人所提原債權人台鳳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二人訂
立之「房屋、土地買賣契約書」第四條第二項「付款方式」
第3 款「公司無息貸款方式:甲方如以公司二年二十四期無
息貸款繳納部分價款,須開立同額本票交付乙方,並設定第
二順位抵押權予乙方。該本票於甲方清償公司無息貸款後由
乙方退還,並塗銷第二順位抵押權。惟甲方若有任一期未兌
現,則該公司無息貸款視同全部到期,乙方得逕行提示該本
票。甲方同意依違約處理。」之記載,足認原債權人台鳳股
份有限公司對相對人二人確有未受償之抵押債權存在,經輾
轉讓與抗告人。
三、本院依
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二人就
本件拍賣抵
押物之聲請於五日內以書面具狀陳述意見,相對人二人均已
受
合法通知,此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惟相對人二人至104
年4 月1 日始具狀陳報系爭抵押權所擔保未受償之債權僅有
73萬1423元,然不論抵押權所擔保未受償之債權究為抗告人
所主張之80萬8000元,或相對人二人所主張之73萬1423元,
均可認定本件確有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存在,且已屆清償期
而未受清償。
四、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
非訟事件,抗告人既就系爭抵押權業經
合法登記且有所擔保之債權存在,其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
清償,提出相當之證明,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至
於本件未受償之債權金額究為多少,
乃屬實體事項之爭執,
應另提訴訟以資解決。原裁定以抗告人未提出發生在抵押權
設定擔保期間之債權證明文件,不能明瞭是否有抵押債權存
在,而駁回抗告人之聲請,
尚有未洽,抗告意旨聲明不服,
為有理由,本院
爰廢棄原裁定,並為准予拍賣如附表所示不
動產之裁定。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民事
訴訟法第492 條、第95條、第85條第0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邱瑞裕
法 官 吳福森
法 官 蔡碧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8 日
書 記 官 吳紫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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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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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 利│ │
│ ├───┬────┬───┬───┬────────┤ ├──────┤ │ 備 考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段│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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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雲林縣│斗六市 │溝子埧│溝子埧│650-18 │建│5117 │10000分之96 │許建誠、黃聖玲
應有部分各萬分之│
│0│ │ │ │ │ │ │ │ │48。 │
│1│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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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建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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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 │建 築 主 要│ 面 積(單位:平方公尺) │ 權 利 │ │
│ │ │ │ │ ├─────┬──┬─────────┤ │ │
│ │建 號│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材 料 及 房│ │ │ │ │ 備 考 │
│ │ │ │ │ │ 各 層 │合計│ 附 屬 建 物 │ │ │
│號│ │ │ │屋 層 數│ │ │ │ 範 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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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60 │溝子埧段溝子埧│斗六市○○路 │5 層鋼筋混凝土│二層43.80 │87.6│陽台12.34 │全部 │許建誠、黃聖│
│0│ │小段650-18 │100 巷3 弄29號│造 │三層43.80 │ │ │ │玲應有部分各│
│1│ │ │2 樓 │ │ │ │ │ │二分之一。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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