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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4 年度抗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4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抗字第8號 抗 告 人 沈于莉 相 對 人 許建誠       黃聖玲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 2 月24日本院104 年度司拍字第7 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及抗告費用共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平均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不服本院司法事務官駁回抗告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 示抵押物之裁定,聲明請求廢棄原裁定,其理由略以:抗告 人於原審法院已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抵押權移轉契約書、本票債權讓與證明書、台北南陽郵局 第002128號存證信函、通知書、斗六西平路郵局第001209號 存證信函等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 押物料原審法院以抗告人未提出發生在抵押權設定擔保 期間之債權證明文件,不能明瞭是否有抵押債權存在,自無 由准許拍賣抵押物,因此駁回抗告人之聲請,然抗告人於民 國(下同)104 年1 月23日收受本院104 年度司拍字第7 號 簡易庭通知命補正證明該債權係發生在抵押權設定擔保期間 之證明文件時,已立即向原債權人生寶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及 台鳳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提供相關證物,因事隔已遠,原債 權人一時之間未找到相關證物,以致抗告人無法於本院所規 定之期間內補正,實屬可歸責於抗告人之事由,今提出原 債權人與相對人間之房屋、土地買賣契約書及相關證明文件 為佐,重申系爭債權係發生在抵押權設定擔保期間內,為此 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 二、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經查,抗告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原 審已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移轉 契約書、本票、債權讓與證明書、台北南陽郵局第002128號 存證信函、通知書、斗六西平路郵局第001209號存證信函等 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雖抗告人所提之本票原本二紙, 因未記載發票日而不生票據法上之效力,但由抗告人持有相 對人許建誠簽發之該二紙本票,及經核該二紙本票其中一張 之面額與債權讓與證明書所記載之債權金額相符之事實,並 參諸抗告人所提原債權人台鳳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二人訂 立之「房屋、土地買賣契約書」第四條第二項「付款方式」 第3 款「公司無息貸款方式:甲方如以公司二年二十四期無 息貸款繳納部分價款,須開立同額本票交付乙方,並設定第 二順位抵押權予乙方。該本票於甲方清償公司無息貸款後由 乙方退還,並塗銷第二順位抵押權。惟甲方若有任一期未兌 現,則該公司無息貸款視同全部到期,乙方得逕行提示該本 票。甲方同意依違約處理。」之記載,足認原債權人台鳳股 份有限公司對相對人二人確有未受償之抵押債權存在,經輾 轉讓與抗告人。 三、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二人就本件拍賣抵 押物之聲請於五日內以書面具狀陳述意見,相對人二人均已 受合法通知,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相對人二人至104 年4 月1 日始具狀陳報系爭抵押權所擔保未受償之債權僅有 73萬1423元,然不論抵押權所擔保未受償之債權究為抗告人 所主張之80萬8000元,或相對人二人所主張之73萬1423元, 均可認定本件確有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存在,且已屆清償期 而未受清償。 四、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抗告人既就系爭抵押權業經 合法登記且有所擔保之債權存在,其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 清償,提出相當之證明,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至 於本件未受償之債權金額究為多少,屬實體事項之爭執, 應另提訴訟以資解決。原裁定以抗告人未提出發生在抵押權 設定擔保期間之債權證明文件,不能明瞭是否有抵押債權存 在,而駁回抗告人之聲請,尚有未洽,抗告意旨聲明不服, 為有理由,本院廢棄原裁定,並為准予拍賣如附表所示不 動產之裁定。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民事 訴訟法第492 條、第95條、第85條第0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邱瑞裕 法 官 吳福森 法 官 蔡碧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8 日 書 記 官 吳紫瑄 ┌────────────────────────────────────────────────────────────┐ │附表:土地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 利│ │ │ ├───┬────┬───┬───┬────────┤ ├──────┤ │ 備 考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段│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範 圍│ │ ├─┼───┼────┼───┼───┼────────┼─┼──────┼───────┼───────────────┤ │0│雲林縣│斗六市 │溝子埧│溝子埧│650-18 │建│5117 │10000分之96 │許建誠、黃聖玲應有部分各萬分之│ │0│ │ │ │ │ │ │ │ │48。 │ │1│ │ │ │ │ │ │ │ │ │ └─┴───┴────┴───┴───┴────────┴─┴──────┴───────┴───────────────┘ ┌──────────────────────────────────────────────────────────────┐ │附表:建物 │ ├─┬───┬───────┬───────┬───────┬──────────────────┬──────┬──────┤ │編│ │ │ │建 築 主 要│ 面 積(單位:平方公尺) │ 權 利 │ │ │ │ │ │ │ ├─────┬──┬─────────┤ │ │ │ │建 號│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材 料 及 房│ │ │ │ │ 備 考 │ │ │ │ │ │ │ 各 層 │合計│ 附 屬 建 物 │ │ │ │號│ │ │ │屋 層 數│ │ │ │ 範 圍 │ │ ├─┼───┼───────┼───────┼───────┼─────┼──┼─────────┼──────┼──────┤ │0│660 │溝子埧段溝子埧│斗六市○○路 │5 層鋼筋混凝土│二層43.80 │87.6│陽台12.34 │全部 │許建誠、黃聖│ │0│ │小段650-18 │100 巷3 弄29號│造 │三層43.80 │ │ │ │玲應有部分各│ │1│ │ │2 樓 │ │ │ │ │ │二分之一。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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