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27號
原 告 大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帝旺
訴訟代理人 林再輝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陳美省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1,948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8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何志通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雯君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 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 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