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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1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9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53號 原   告 瑞晟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文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食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954,85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46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何志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楊雯君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 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 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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