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53號
原 告 瑞晟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何文富
上列原告與
被告中華食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954,85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46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何志通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楊雯君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 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 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