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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1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9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55號 原   告 林裕山       吳春美       王金泉       林哲賢       許咨媚       劉福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喆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816,97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920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何志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雯君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 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 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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