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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1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39號 原   告 吳長霖 被   告 程崴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淑惠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程崴營造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程崴營造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78,000 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67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外,尚應補繳13,172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㈢提出被告有積欠原告工程施工款共1,278,000元之證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賴惠美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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