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39號
原 告 吳長霖
被 告 程崴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淑惠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
聲請對被告程崴營造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程崴營造有限公司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
原告之訴。
㈠
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78,000 元,
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13,67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外,尚應補繳13,172元。
㈡提出
準備書狀一件及
繕本一份。
㈢提出被告有積欠原告工程施工款共1,278,000元之證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賴惠美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