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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2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27號 原   告 興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又新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宏創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被告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4 年5 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 同年月21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福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楊麗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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