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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3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30號 原   告 李冠輝 訴訟代理人 吳碧娟 律師 被   告 三希堂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 28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查,兩造就買賣本件房地所發生之消費爭議,雙方約明以房 地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乙節,有原告提出之 兩造所簽土地房屋買賣契約書影本1 份在卷可稽;而兩造所 買賣之不動產係坐落在嘉義縣大林鎮乙情,亦為原告所自承 ,並有上開買賣契約書可考。是兩造就本件買賣房地所產生 之爭議,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前段規定及兩造之約定 ,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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