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3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8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83號 原   告 上佳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家隆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被告永利塑膠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被告永利塑膠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49,933 元,應繳裁判費14,365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3,865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玲玲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