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19號
原 告 正和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正和
訴訟代理人 林子欽
被 告 林仁慈
林茂盛
林華盛
林雯貞
林麗貞
林正道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林錦鴻
被 告 林廖朱藝
林廖環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林茂長
被 告 林國賢
林正彥
林正欽
林正榮
林正發
林正芳
林英生
兼上列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正成
被 告 林景一
林憲得
歐春龍
歐訓誌
林宏志
林雅婷
曾勝忠
林政得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十三日上午九
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賴惠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