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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5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19號 原   告 正和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正和 訴訟代理人 林子欽 被   告 林仁慈       林茂盛       林華盛       林雯貞       林麗貞       林正道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林錦鴻 被   告 林廖朱藝       林廖環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林茂長 被   告 林國賢       林正彥       林正欽       林正榮       林正發       林正芳       林英生 兼上列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正成 被   告  林景一       林憲得       歐春龍       歐訓誌       林宏志       林雅婷       曾勝忠       林政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十三日上午九 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賴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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