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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7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陳俐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岩城營造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11月12日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57號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372,63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20 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楊麗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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