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7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陳俐妏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岩城營造有限公司等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11月12日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57號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372,63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6,120 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福森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楊麗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