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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7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沈志勇       岩城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水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俐妏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4 年11月12日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5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7,86 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楊麗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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