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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6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07號 原   告 正好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銘仁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被告李和建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3,5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470 元,扣除原告業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8,9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冷明珍                  法 官 楊昱辰                  法 官 王靜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金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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