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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4 年度重訴字第 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合利興資源再生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劉松茂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予蓁       顏素貞       黃玠稜       游頌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嘉義市政府間本院104 年度重訴字第44號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 幣24,253,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38,232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萬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錦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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