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合利興資源再生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
代理人 劉松茂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予蓁
顏素貞
黃玠稜
游頌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嘉義市政府間本院104 年度重訴字第44號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
幣24,253,8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338,232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萬金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錦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