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76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王振興
王吳素錦
王敬湛
王允佑
王鈺琦
兼上列三人共同
法定
代理人 賴俐伶
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百祥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茂德
訴訟代理人 蔡馨輝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吳建德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4 年度重訴字第76號
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
人王振興、王吳素錦、賴俐伶、王敬湛、王允佑、王鈺琦等人上
訴
訴訟標的金(價)額分別為新台幣(下同)185,386 、160,00
0 、500,000 、382,030 、395,162 、400,426 元,分別應徵第
二審
裁判費2,985 、2,490 、8,100 、6,285 、6,450 、6,61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均於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賴惠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