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20號
聲 請 人 浩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銀花
代 理 人 林聰顯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2月25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66號
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12月2 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萬金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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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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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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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吉田科技有限公司 │華南銀行虎尾分行 │104年4月5日 │92,000元 │FD-38214│ │
│1 │負責人:洪許秀美 │ │ │ │0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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