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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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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4 年度除字第 4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47號 聲 請 人 東展升團體服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團 代 理 人 陳建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支票,前經本 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153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無人申報權利,足徵附表所示支票 確已遺失,為此,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前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153 號 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5 月18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於法要無不合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鎮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曾玲玲 ┌───────────────────────────────────────────────────────┐ │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 │00│東展升團體服裝有限│台中商業銀行虎尾分│103年11月30日 │39,306元 │HWA78058│ │ │1 │公司 負責人:王榮│行 │ │ │32 │ │ │ │團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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