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47號
聲 請 人 東展升團體服裝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榮團
代 理 人 陳建彰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支票,前經本
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153 號
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
期間屆滿,無人申報權利,
足徵附表所示支票
確已遺失,為此,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
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前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153 號
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5 月18
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於法要無不合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鎮宇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曾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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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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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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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東展升團體服裝有限│台中商業銀行虎尾分│103年11月30日 │39,306元 │HWA78058│ │
│1 │公司 負責人:王榮│行 │ │ │32 │ │
│ │團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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