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6號
聲 請 人 晟嘉堆高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秋綾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101號
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2 月2 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碧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楊雯君
┌───────────────────────────────────────────────────────┐
│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6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
│01│晟嘉堆高機企業有限│彰化商業銀行斗南分│103年8月5日 │222,600元 │EN939470│ │
│ │公司
法定代理人:│行 │ │ │0 │ │
│ │黃秋綾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