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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4 年度除字第 9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0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93號 聲 請 人 劉哲安即立彰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183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7 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賴惠美 ┌───────────────────────────────────────────────────────┐ │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 │00│清芬洗衣有限公司 │華南銀行虎尾分行 │104年1月15日 │9,975元 │LD680853│ │ │1 │負責人:黃淑芬 │ │ │ │4 │ │ ├─┼─────────┼─────────┼───────────┼─────────┼────────┼──┤ │00│清芬洗衣有限公司 │華南銀行虎尾分行 │104年1月15日 │106,260元 │LD680853│ │ │2 │負責人:黃淑芬 │ │ │ │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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