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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勞訴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16號 上 訴 人 范文忠(PHAM HUU TRUNG) 被上訴人  宏福淋膜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生達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5 年度勞訴字第16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 台幣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1,200 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郭雅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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