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
勞訴字第16號
上 訴 人 范文忠(PHAM HUU TRUNG)
被
上訴人 宏福淋膜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生達
上列
當事人間因本院105 年度勞訴字第16號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
台幣200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31,200 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郭雅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