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3號
聲 請 人 蘇陳秋露
上列
聲請人聲請為
相對人國王通運巴士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聲請人蘇陳秋露為相對人國王通運巴士有限公司之臨時管理
人。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股東,而相對人公司之法
定
代理人蘇文義為聲請人之配偶,因蘇文義業於民國104 年
3 月3 日死亡,相對人公司業務係由聲請人負責處理,為繼
續經營相對人公司業務,
爰依公司法第208 條之1 及
非訟事
件法第183 條之規定,請求裁定選任聲請人擔任相對人公司
之臨時管理人,俾利相對人公司業務之進行等語。
二、
按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
之虞時,法
院因
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管
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又該規定,於有限公司
之董事亦
準用之,公司法第208 條之1 第1 項前段、公司法
第108 條第4 項定有明文。至所謂董事「不為或不能行使職
權」之事由,係指公司因董事死亡、辭職或當然解任,致董
事會無法召開行使職權;或董事全或大部分均遭法院
假處分
不能行使職權,甚或未遭假處分執行之剩餘董事消極地不行
使職權,致公司業務停頓,影響股東權益及國內經濟秩序等
(公司法第208 條之1 增訂立法理由
參照)。
三、
經查,相對人公司之董事為蘇文義,股東為聲請人、蘇盈全
、蘇育德、蘇献能,此有經濟部中部辦公室105 年5 月20日
經中三字第00000000000 號書函
暨檢附之相對人公司之公司
變更登記表及章程在卷
可參。相對人公司依其公司章程僅置
董事一人,原任董事蘇文義已於104 年3 月3 日死亡,且股
東
迄今尚未能選出新任董事,則相對人公司目前無合法董事
可行使其職權,自有使相對人公司受損害之虞,
揆諸首開公
司法規定,相對人公司
洵有選任臨時管理人之必要,又聲請
人為相對人股東名冊上之股東,自屬具有
法律上利害關係之
人,聲請人具狀聲請為相對人選任臨時管理人,即無不合,
應予准許。本院審酌聲請人為股東之一,出資額為新臺幣(
下同)900 萬元,為相對人公司資本總額之百分之31左右,
且聲請人為原任董事蘇文義之配偶,亦有聲請人所提出之
戶
籍謄本在卷
可稽,聲請人依
繼承法律關係取得蘇文義之股權
後,即成為相對人公司最大股東,聲請人亦有意願擔任相對
人之臨時管理人,對公司業務自屬熟悉,是由聲請人擔任相
對人之臨時管理人,應屬
適當。茲依法選任聲請人擔任相對
人之臨時管理人。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183 條、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福森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麗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