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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3號 聲 請 人 蘇陳秋露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國王通運巴士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聲請人蘇陳秋露為相對人國王通運巴士有限公司之臨時管理 人。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股東,而相對人公司之法 定代理人蘇文義為聲請人之配偶,因蘇文義業於民國104 年 3 月3 日死亡,相對人公司業務係由聲請人負責處理,為繼 續經營相對人公司業務,依公司法第208 條之1 及訟事 件法第183 條之規定,請求裁定選任聲請人擔任相對人公司 之臨時管理人,俾利相對人公司業務之進行等語。 二、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 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管 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又該規定,於有限公司 之董事亦準用之,公司法第208 條之1 第1 項前段、公司法 第108 條第4 項定有明文。至所謂董事「不為或不能行使職 權」之事由,係指公司因董事死亡、辭職或當然解任,致董 事會無法召開行使職權;或董事全或大部分均遭法院假處分 不能行使職權,甚或未遭假處分執行之剩餘董事消極地不行 使職權,致公司業務停頓,影響股東權益及國內經濟秩序等 (公司法第208 條之1 增訂立法理由參照)。 三、經查,相對人公司之董事為蘇文義,股東為聲請人、蘇盈全 、蘇育德、蘇献能,此有經濟部中部辦公室105 年5 月20日 經中三字第00000000000 號書函檢附之相對人公司之公司 變更登記表及章程在卷可參。相對人公司依其公司章程僅置 董事一人,原任董事蘇文義已於104 年3 月3 日死亡,且股 東今尚未能選出新任董事,則相對人公司目前無合法董事 可行使其職權,自有使相對人公司受損害之虞,揆諸首開公 司法規定,相對人公司有選任臨時管理人之必要,又聲請 人為相對人股東名冊上之股東,自屬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 人,聲請人具狀聲請為相對人選任臨時管理人,即無不合, 應予准許。本院審酌聲請人為股東之一,出資額為新臺幣( 下同)900 萬元,為相對人公司資本總額之百分之31左右, 且聲請人為原任董事蘇文義之配偶,亦有聲請人所提出之戶 籍謄本在卷可稽,聲請人依繼承法律關係取得蘇文義之股權 後,即成為相對人公司最大股東,聲請人亦有意願擔任相對 人之臨時管理人,對公司業務自屬熟悉,是由聲請人擔任相 對人之臨時管理人,應屬當。茲依法選任聲請人擔任相對 人之臨時管理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3 條、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麗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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