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4號
聲 請 人 蘇陳秋露
相 對 人 國上旅行社有限公司
聲請人聲請選任相對人國上旅行社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蘇陳秋露為相對人國上旅行社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
00 )之臨時管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國上旅行社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
按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
之虞時,法
院因
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管
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公司法第208 條之1 第
1 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同法第108 條第4 項規定,於
有限公司亦
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國上旅行社有限公司(下稱相對人公
司)法定
代理人蘇文義民國於104 年3 月3 日死亡,聲請人
為蘇文義之配偶及相對人公司之股東,於蘇文義死亡後綜理
相對人公司事務,
惟因國稅局及經濟部要求蘇文義之全體
繼
承人均要用印,始能推選負責人,而現被
繼承人蘇文義之
遺
產分割訴訟繫屬於
鈞院家事法庭審理中,為繼續經營相對人
公司業務,實有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之必要,聲請人對相對
人公司業務知之甚詳,亦為相對人公司之股東,
堪認選任聲
請人為相對人之臨時管理人,將有利於相對人公司業務之繼
續運作或清理,
爰依公司法第208 條之1 第1 項規定,聲請
選任聲請人為相對人公司之臨時管理人等語。
三、
經查,蘇文義原為相對人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即唯一董事,有
聲請人提出之營利事業登記證、交通部旅行業執照影本附卷
可證,並經本院
依職權查閱經濟部商業司公司及
分公司基本
資料查詢網站屬實。蘇文義於104 年3 月3 日死亡,有聲請
人提出之
戶籍謄本在卷
可稽。相對人公司現無董事可執行業
務並代表公司,自有選任臨時管理人之必要。本院審酌聲請
人為蘇文義之配偶,有前開戶籍謄本在卷
可按,現為相對人
公司之管理者,對於相對人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應較為知悉
,亦有意願擔任相對人之臨時管理人,應足以勝任相對人公
司臨時管理人之職,爰依
前揭規定,選任其為相對人之臨時
管理人。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瑞裕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錦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