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672號
債 權 人 永全起重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賴永川
債 務 人 張明顯即張信富即廖信富即盛富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80,100 元,及其中
①174,300 元自民國105 年2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
6%計算之利息,②205,800 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
二、債權人其餘之
聲請駁回。(按支票利息應自
退票日起算,故
逾此部分之請求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
聲請狀)
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
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
有同一之效力。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
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
間內,具狀附理由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
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
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
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
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