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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1720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720號 債 權 人 永明昌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永文 債 務 人 德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士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855,460 元,及其   中①3,955,460 元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②900,000 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500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1720號 │ ├─┬───────────┬───────────┬───────────┬───────────┤ │編│發    票    日│  金額(新台幣)  │ 支  票  號  碼 │ 利 息 起 算 日 │ │號│           │           │           │           │ ├─┼───────────┼───────────┼───────────┼───────────┤ │00│104年11月30日     │900,000元       │HWA0000000 │104年11月30日     │ │1 │           │           │           │           │ ├─┼───────────┼───────────┼───────────┼───────────┤ │00│104年12月4日     │900,000元       │HWA0000000 │104年12月4日     │ │2 │           │           │           │           │ ├─┼───────────┼───────────┼───────────┼───────────┤ │00│104年12月30日     │806,500元       │HWA0000000 │104年12月30日     │ │3 │           │           │           │           │ ├─┼───────────┼───────────┼───────────┼───────────┤ │00│105年1月30日     │1,348,960元      │HWA0000000 │105年1月30日     │ │4 │           │           │           │           │ └─┴───────────┴───────────┴───────────┴───────────┘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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