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80號
債 權 人 品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何佩雯
債 務 人 欣欣生技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廖星景
一、債務人欣欣生技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
下同)2,801,760 元,就其中1,072,183 元部分與債務人廖
星景負
連帶給付責任。並自民國105 年1 月5 日起至清償日
止,
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
二、債權人其餘
聲請駁回。查債權人
本件主張連帶關係,僅提出
共同簽發票據號碼WG0000000 號之
本票乙紙,其餘則付之闕
如,債權人就超過金額1,072,183 元部分請求債務人廖星景
負連帶給付責任,
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
聲請狀)
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
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
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
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
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
裁定。
三、
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
股別。